北戴河区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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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秦皇岛满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4 08:40:15

在一维条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维条码有着一维条码无法相比的优点,作为一种便携式数据文件,虽然它在我国的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但在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再加上二维条码其独具的特点,国内对二维条码这一新技术的需求与日俱增。尤其是近两年,二维条码已开始在国内的很多行业得到应用。国内一些有远见的厂商也开始涉足二维条码领域,使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展露出诱人的前景。

二维条码在我国推广应用的可行性与其他自动识别技术相比,二维码有着其独特的优势。随着科学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自动识别技术的种类也越来越多。自动识别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数据质量和录入速度的提高以及消除人为干扰方面,其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有条码、磁卡、IC卡和射频识别。但二维码在信息载体的成本、信息量、保密性、抗污染和抗干扰及标准化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有着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二维条码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

(1)采用二维条码的单证成本低,具有很好的实用价值二维条码可以采用通常的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进行打印,可以打印在纸上、卡片上或者PVC卡上。因此,与其他自动识别技术相比,成本低廉,具有很好的实用价值。

(2)采用二维码的单证容错性好,使用寿命长各种单证在使用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折损、污染,因此,对单证的使用寿命和机器识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维条码采用了纠错算法,具有很强的纠错能力,在其部分损坏后,通过纠错依然可以进行机器识读。

(3)对主系统和网络的依赖性降低,从而降低了费用,提高了可靠性二维条码是一种便携式的数据文件,它本身可携带大量的信息,不需要与外部数据库相连,因此,在无法获得计算机及数据库支持的情况下,通过便携式数据终端也可以读出二维条码中的信息,从而降低了对主系统和网络的依赖性,降低了使用费用,提高了可靠性。

(4)实现了证件的机读功能证件的机读能力和防伪能力是新一代证件的标志。二维条码可以将持证人的名字、证号、血型、性别等重要信息进行编码,并通过机器自动识读,解决了单证数据信息的自动录入问题。

(5)提高了证件的防伪能力二维条码具有很好的防伪能力。在证件上采用二维条码,可通过对二维条码表示的数据信息进行数学加密来提高证件的防伪能力,目前,数学加密技术在世界上已经是一项非常先进、也是非常成熟的技术,因此,可以极大地增加证件的防伪能力。

二维码的这些特点适合我国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尤其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网络建设水平不高、计算机普及率较低的国情,所以,二维条码这一高新技术在我国极具推广应用价值。二维条码市场空间无限,二维条码作为一种全新的条码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防、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后勤管理等领域。由于二维条码信息容量大,保密防伪性能好,并且成本低,适合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计算机建设还很不完善的国情,因此在我国有着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预见,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必将为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维条码在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已进入系统应用阶段,他们的应用领域、使用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国内二维条码的发展方向。国内的一些行业或单位也已开始应用二维条码。但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在二维条码应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外先进国家的应用经验已比较成熟,而目前在国内应用比较零散,没有形成明显的规模和趋势。但是,二维条码在国内应用试点的成功已引起了众多用户群体的兴趣,再加上国外二维条码应用方向的引导,目前,国内许多厂商与经销商开始致力于二维条码的研究、设备开发与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培育新的市场。

二维条码相关设备的厂商和经销商们想要进入的领域范围很广,牵涉面很大,与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极为紧密,如铁路运输、身份证卡、家用电器和公共事业,这几乎涉及到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这就预示着二维条码将走入我们的生活、深入我们的生活。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的经销商提出今后开发的重点首先应当是医药和电子领域产品。医药、电子产品体积小,空间不足以容纳传统的条码。二维条码密度高,借助二维条码可实现对这些产品的自动识别。如某些电子芯片价格昂贵,必须加以跟踪。此外,在西方国家对强制性控制的药物使用二维条码,在中国也是势在必行,因此上述技术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加快二维条码在我国的研究及应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与各地分支机构进行了许多二维条码的应用试点工作。如在专利收费、邮政管理、财政管理、暂住人口管理、1999年两会及部队仓库管理上的应用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果把这些应用试点推广开来,那么,二维条码应用的市场空间将是不可限量的。

近几年,我国信息技术和自动化管理得到了迅猛发展,在信息产业和商业自动化管理的带动下,作为信息数据自动采集重要手段之一的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快速推广与应用。自1998年以来,我国二维条码识读设备销量呈成倍增长趋势,设备供给量略大于需求量,供需基本平衡,发展势头令人满意。而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决定因素是自动化管理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需求。毋庸置疑,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是全球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方向。作为信息技术重要组成部分的二维条码,随着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人们对其认识的提高、理解的加深以及人们对产品和各种证件防伪要求的增加,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天地。

秦皇岛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办理材料:1.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原件2.公章原件3.商品登记信息表1步:申请GS1公司前缀。条形码的位到九位数是您公司的前缀。2步:分配一的产品编号。3步:确定您的产品如何显示条形码。4步:订购条形码。5步:放置条形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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