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商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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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商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秦皇岛满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5 08:40:59

有客户咨询条码扫描器读取不了条码,将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客户问:我的条码扫描器不能读取条码,驱动我已经重新装了一次还是不行?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啊?有什么解决的方法?答:出现这样的问题,有几种常见的原因:频道设定错配,你可以打开扫描器小门设定适当频道;扫描器的接口有没有搞错,常见有KB键盘接口,RS232接口和USB三种接口,你需要检查你有没有插错接口;数据线有没有损坏,判断的方法是更换一条新的数据线;条码本身的问题,例如缺少必须的空白区,条和空的对比度过低,条和空的宽窄比例不合适;感光器件出现了异常操作,比如阳光直接照射进了饱和区;硬件故障,这样的你需要直接找维修的地方进行修理了。

商品条码编码:商品条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唯一性,唯一性是指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一样的商品可以看做相同的商品,但是不同特征的商品会有不同的商品代码。

商品条码的编码原则条码扫描枪原理是什么

在对商品进行编码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唯一性

唯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相同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

2)稳定性

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商品代码。即使该商品停止生产,其代码也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上。

3)无含义性

无含义性原则是指商品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有含义的代码通常会导致编码容量的损失。厂商在编制商品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

对于一些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可能需要了解它的附加信息,如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及数量等,此时可采用应用标识符(AI)来满足附加信息的标注要求。应用标识符由2~4位数字组成,用于标识其后数据的含义和格式。

条码扫描器的基本工作原理

根据习惯叫法不同条码扫描器又称为条码阅读器,条码扫描枪,秦皇岛条形码扫描器,条形码扫描枪及条形码扫描器。

条码扫描器利用光电原理将条码信息转化为计算机可接受的信息的输入设备、常用于图书馆、医院、书店以及超级市场,作为快速登记或结算的一种输入手段,对商品外包装上或印刷品上的条码信息直接阅读,并输入到联机系统中。

1、条码扫描器是用于读取条码所包含的信息的设备,条码扫描器的结构通常为以下几部分:光源、接收装置、光电转换部件、译码电路、计算机接口.

2、条码扫描器基本工作原理为:

由光源发出的光线经过光学系统照射到条码符号上面,被反射回来的光经过光学系统成像在光电转换器上,使之产生电信号,信号经过电路放大后产生一模拟电压,它与照射到条码符号上被反射回来的光成正比,再经过滤波、整形,形成与模拟信号对应的方波信号,经译码器解释为计算机可以直接接受的数字信号.

3、普通的条码扫描器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技术:光笔、CCD、激光

网传的“奶粉原产地识别方法”,是指看奶粉外包装的秦皇岛条形码前缀,“00—09代表美国与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4代表中国大陆;489代表中国香港;760—769代表瑞士;940—949代表新西兰;87代表荷兰,93代表澳大利亚……”。不少妈妈纷纷跟帖称,会按此识别方法替宝宝选择奶粉。

“听到这个小窍门后,我赶紧去看奶粉罐上的条形码,结果发现,号称‘原装进口’的奶粉,条形码前缀竟是693,不就是国内分装吗?”张女士说道,她宝宝长期食用的某品牌“金装”奶粉在其罐装上清晰注明了“原装进口”和“原产地:新西兰”字样,但是,条形码前缀却是“693”,“‘69’开头的商品应该属于国内生产,进口货对应的条码前缀就不应该是“69”,这个识别原产地的方法到底靠不靠谱?我买的到底是国产货还是进口货啊?”张女士显得有些着急和烦恼。

质监部门在查处商品条码违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厂家给基本特征不同(但又比较类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厂家也想将商品代码分配得更加具体些,这样将更有利于商品分类管理,只是因为超市会以一个商品条码代表一个商品种类来收取厂家的进店费、上架费等费用。商品代码分配得越具体,则意味着产品种类越多,进店费当然也越高。厂家就是因为吃不消这些进店费才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的种类,也因此违反了商品条码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无论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商品条码技术都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家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尤其是零售商品条码以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准确无误的优点极大方便了销售商和顾客,减少了顾客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结算效率。总之,商品条码“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技术优势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技术革命,为促进商业贸易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个别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于利益需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这无疑给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商品条码工作的正常运行。多一个商品条码就要多收取一份进店费,这将导致厂家分配商品代码时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种类,只能对商品进行模糊分类,很容易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不规范而造成商品种类混乱。厂家的无奈之举,不仅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给厂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销售带来极大的不便。

客观讲,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预超市和厂家之间的行为。虽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但是,目前对于超市乱收进店费的行为还没有罚则。笔者认为,不管销售商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影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妨碍经济社会良性有序发展,那么,政府就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其实,商品条码技术为超市带来极大便利,可以说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销售部门必须给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误了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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