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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满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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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产品条形码到期后需要续展吗?
产品条形码怎么办理_注册产品条形码_产品条形码申报:
一、gs1代表什么?全球标准一GS1代表全球标准一。顾名思义,该组织主要被视为管理全球贸易所依赖的各种编号方案的分配的标准组织。条形码是几位数?
二、通用产品代码符号体系已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整个零售市场使用。UPC-A条形码带有GS1US定义的GTIN-12数字。在其标准版本(UPC-A)中,条形码由五位数的制造商编号和五位数的产品编号组成。
三、UPC代码是否通用?什么是通用产品代码(UPC)?甲UPC,简称通用产品代码,是一种类型的代码中识别特定项目印刷在零售产品包装到援助。它由两部分组成-机器可读的条形码(由一系列一的黑条表示)以及其下方的一的12位数字。
四、为什么需要条形码?尽管没有法律规定您必须拥有条形码,但是大多数零售商和发行商会要求您拥有条形码以用于库存和销售记录。...通过注册条形码,可以扫描您的零售产品,并且代码中嵌入的信息将可以在系统中使用。
管理软件一套,秦皇岛条码阅读器数支。成本估计在一个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单位,成本大约3000元。解决方案有些单位,为了考勤系统,买了考勤钟,结果又不能和电脑系统连接来计算工资,经常必须另外计算工资,有了这套用电脑控制的考勤系统,只要员工的卡片上面有了识别的条码系统,透过进入条码扫描,进入电脑时间管理,员工的上下班时间纪录立即由电脑记录处理,何必购买打卡钟呢?最经济,最方便的考勤方式,最重要的是,它是一个可以利用电脑处理的系统,何不与我们联系看看这个系统?
由于本系统的实施与细节需要与使用单位洽谈,各家使用条件可能不同,我们不在这里详细说明。条码技术在人事考勤中的应用、前言人事考勤管理是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它对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展现本单位的现代管理风貌起了很大的作用。国外,早在七十年代,便兴起了采用先进的条码技术进行单位人事考勤管理。但在国内,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很多单位都是采用机械式打卡钟进行考勤,有些单位甚至仍然停留在手工记录考勤阶段。采用人工考勤的落后性显而易见,而采用机械式电子打卡钟进行考勤,对于数据的后续处理,如自动统计、查询、打印报表,数据及时传输等问题都无法解决,而且存在着工作量大、速度慢、统计不及时、有时可能误报或谎报等问题;另外,电子打卡头容易损坏,打卡片每月要更换一次,运行费用较高等,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与现时飞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也极不相符。条码技术是一种先进的信息采集和输入技术,把它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考勤管理,则能克服机械打卡的各种弊端,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
如南京金陵饭店,便把考勤管理作为一项日常管理中的大事来抓,他们认为考勤管理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责任心,而且会影响一个企业的对外形象。用一种国人比较熟悉的词语来形容考勤方式的变更的话,那么我们不妨这样认为:手工记录到机械打卡,为考勤管理上的第一次革命,它完成了人工到机械的转变,使人在考勤中处于辅助配合的地位,大大减轻了人的劳动量;机械打卡到条码智能考勤,为第二次革命,它从机械式生硬管理,上升到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智能管理,使人完完全全从考勤中解脱出来。从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是考勤史上的二次革命。第一次革命第二次革命手工记录机械打卡;条码智能管理二、考勤管理系统条码智能考勤机,它采用刷卡槽与主机一体化设计,外观如下照片所示。考勤管理系统不仅适用于各企事单位,而且也适用于各类科研院校,因为它外观大方,功能齐全,操作简单,方便可靠。它可联网亦可独用,这样就符合了大小客户的不同需求,例如南京电子部二十八所,便是六台考勤机联网,满足了上千人同时刷卡的考勤需求。
企业如何申请条形码
1.申请条件
(1)凡在我国依法获得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注册中国商品秦皇岛条码。
(2)在商品上运用注册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辨认代码,应具有商标注册。
2.企业义务
(1)一个厂商代码只给一个企业运用,企业不得转让或与其它企业共用本人的厂商代码。
(2)为保证商品条码的独一性,企业应将其厂商代码只用于本企业消费、运营的商品上,但为别人加工或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准绳上应运用商标注册者为该种商品编制的商品条码。
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秦皇岛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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